《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所谓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进度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之作出响应,不得遗漏、回避,更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提出任何附带条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之一是价格文件或报价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可能会造成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从而避免亏损。
这样,就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损害,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带来隐患,因此,必须禁止。不过,一些投标人以长远利益出发,放弃短期利益,不要利润,仅以成本价投标,这也是合法的竞争手段,这是法律保护的。这里所说的成本,应该包含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各种价格差别因素。
此外,投标文件还有数量、密封等要求。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不能使用活页夹的形式;投标文件必须一正多副;经济标或价格标不能与技术标混合装订等要求,违反者或严重者会被否决投标或废标。(陈艾艾)